
">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9月15日披露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桥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桥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员工在相关投资者未与公司建立客户关系、未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情况下,仍向其转发证券投资建议。二是个别员工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在营销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三是营业部展业过程中,合规管理有效性不足,未能充分识别合规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此前于9月1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披露《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等共3份监管措施。
经查,国融证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二是内部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立项、质控程序不规范,未对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进行严格分离。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国融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张智河、李涛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张智河时任公司总裁,且2017年-2018年3月期间分管固定收益部,李涛时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兼助理总裁)、公司副总裁,2018年3月起分管固定收益部,对上述国融证券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张智河、李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李锐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李锐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国融证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李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国融证券2025年度财务报告显示,2025年9月,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25]1764号文件核准公司股权变更,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4.5961%股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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