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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晶升股份(688478.SH)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23号)《关于对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晶升股份于2026年4月30日、8月28日先后两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报表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晶升股份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晶升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辉、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春生未能勤勉尽责,对晶升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晶升股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晶升股份应当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就上述问题,晶升股份回应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并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后续公司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截至2026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位列晶升股份第七、九、十位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324,425股、2,187,614股、1,404,938股,占流通股比例分别为1.680%、1.58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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